工会经费按应发工资的2%计提,而非实发工资。关键依据是《工会法》明确以“工资总额”(即应发工资)为基数,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所有劳动报酬,不扣除社保、个税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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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需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经费。国家统计局定义的“工资总额”指应发工资,涵盖基本工资、绩效、补贴等,与实发工资(扣除社保、个税后)无关。 -
税务合规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同样基于应发工资的2%。若按实发数计提,可能因人为调整社保或个税导致少缴经费,引发税务风险。 -
常见误区澄清
- 年终奖/补贴:需计入计提基数。
-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部分地区(如广东、浙江)要求按工资总额2%缴纳“工会筹备金”,成立后可返还部分。
- 企业操作建议
- 准确核算工资总额,避免遗漏奖金、津贴等。
- 按月或按季度申报,留存缴款凭证备查。
总结:工会经费计提必须遵循应发工资标准,确保法律与税务合规。企业应定期核查工资总额,避免因理解偏差产生滞纳金或处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