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应发工资
工会经费的提取基数是 应发工资 ,而非实发工资。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计提基数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为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其中:
-
工资总额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
不包含 社保、公积金、个税等扣除项。
二、与实发工资的区别
-
应发工资 :未扣除任何税费前的原始薪酬金额;
-
实发工资 :应发工资扣除社保、公积金、个税等后的实际到手金额。
例如:某员工月应发工资1万元,扣除社保2000元、个税500元后实发7500元。企业需按 1万元(应发数)的2% 计提200元工会经费,而非7500元(实发数)。
三、税务处理原则
-
计提时 :按应发工资计算,不考虑后续扣除项;
-
申报时 :按实发工资总额为申报依据,确保扣除金额不超过实发工资的2%。
四、法律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明确规定工资薪金包含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但不包括社保、公积金等;
-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 :强调以工资总额为计提基数。
工会经费的提取必须以 应发工资 为基准,确保符合税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