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51名,占比77%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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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独立评审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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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评审信息 :向非授权人员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或投标报价等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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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未回避 :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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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或提供不正当利益 :接受采购人、供应商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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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法定义务 :拒不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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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规行为 :如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公信力的活动等。
二、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形(15名)
- 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存在拖欠行为、被投诉后拒不整改等。
三、其他解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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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受到刑事处罚的,从处罚生效之日起终止专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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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务处分 :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记大过及以上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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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申请解聘 :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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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适宜情形 :如年龄超过70周岁、健康状况无法胜任工作等。
四、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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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程序 :财政部门发现违规行为后,需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后书面通知专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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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终止时间 :刑事处罚自处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他情形自解聘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
以上情形均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等条款执行,体现了对政府采购公正性和透明度的严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