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评标过程中出现错误时,应按照以下步骤处理评委:
- 异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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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若异议成立,招标人应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请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问题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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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可参照相关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请组织复评委员会进行复评。
- 复核与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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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束前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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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束后 :发现错误可依法重新评审、重新组织采购或提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 责任与处罚 :
- 评审专家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如发现错误未及时提出并修改,可能会受到警告、处罚等。
- 监督与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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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复核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现场复核评审结果,发现错误应要求评标委员会现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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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监督 :如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应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 重新评审 :
- 法定重新评审情形 :如资格考试错误、总成绩计算错误、分项成绩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成绩不一致等,应依法组织重新评审。
- 公示与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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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中标候选人 :异议问题纠正后,招标人应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并确保无异议后转入定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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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辩权利 :相关方在公示期满后具有申辩权利,可通过现场约谈或书面提交申诉资料进行申辩。
综上所述,处理评标错误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责任和处罚也应明确,以维护评标过程的严肃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