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门认定连续工龄的依据主要围绕劳动关系连续性、社保缴纳年限及政策规定展开,具体如下:
一、劳动关系连续性是核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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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单位连续工作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其工作时间自然连续计算为工龄,包括岗位或工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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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原因调动
因企业行政调动(如部门调整、整体搬迁)、学习(含国内外培训)、企业破产或停工歇业期间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前后工龄均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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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龄合并计算
退役军人安置到单位后,其军龄与后续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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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转正或调动
临时工转为正式职工或经批准调动后,临时工期间的工作时间计入连续工龄。
二、社保缴纳年限的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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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与工龄关联
职工享受社保的工龄以社保缴费记录为准,但连续工龄的认定更侧重劳动关系而非社保缴纳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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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若职工因个人原因中断劳动关系且期间未缴纳社保,中断前的工作时间可能无法计入连续工龄。
三、政策文件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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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明确规定因企业行政调动、学习、破产调派等情形,工龄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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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退休政策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连续工龄不再直接决定退休资格,但视同缴费年限(即之前的连续工龄)会影响基础养老金计算。
四、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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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零两个月的处理 :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不足6个月按0.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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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影响 :因工负伤或疾病停止工作6个月以内的,连续计算工龄;超过6个月且病愈后回原单位工作的,仅计算病愈后实际工作年限。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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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计算原则 :若职工经历多次岗位或企业变动,每次变动若符合连续工龄条件,均应分段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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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 :单位与职工对工龄认定有争议时,可依据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连续工龄的认定以劳动关系是否连续为核心,同时参考社保缴纳情况,并严格遵循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