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待业知青工龄计算的问题,需根据具体历史时期和地区政策进行区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不计入工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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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期间
若待业期间未从事生产或工作,未为单位创造价值,则不计入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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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谋职业的待业青年
1978年前自谋职业的待业青年,其待业时间不计入工龄,工龄从企业招工并建立个人账户时开始计算。
二、计入工龄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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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组织安排的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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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派至机关/企业 :若待业期间被组织安排为临时工(如劳动服务公司派遣),且档案中有招工表、缴纳社保等记录,则该时段可计入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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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招工 :若未被任何单位招工,即使从事临时工作,通常也不计入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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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返城后的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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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城后工作 :1978年后返城参加工作的知青,其在农村劳动的时间可与返城后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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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历史群体 :如因父母问题返城的知青,可能根据当地政策享受工龄补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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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龄计算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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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材料要求 :需提供招工表、社保缴纳记录等材料,部分地区要求从建立个人账户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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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审核 :工龄起算时间由原工作单位根据档案材料审定,有异议可向劳动人事部门申请复核。
四、政策依据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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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国家文件 :明确指出下乡插队时间与参加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但仅限国家统一组织的下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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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补充政策 :如山东省规定,劳动服务公司派遣的临时工可计入工龄,但需符合招工程序。
建议 :若待业期间曾从事组织安排的临时工作且档案完整,可向单位申请工龄补算;若未满足条件,建议咨询当地劳动部门或人事部门,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