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不能随时辞退被派遣员工,但可在法定情形下退回劳动者至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关键点包括:用工单位仅享有法定退回权,解除权归属派遣单位;违法退回或解雇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权益受《劳动合同法》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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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回情形:用工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如严重违纪、失职)或第40条第1-2项(如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无法履职)退回劳动者,派遣单位可据此解除合同。若因用工单位经营困难、破产等客观原因退回,派遣单位需重新派遣或支付待岗工资,除非劳动者拒绝合理派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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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与限制:退回需符合实体和程序要求,例如举证员工过错或经营状况变化,且禁止随意退回特殊群体(如孕期女职工)。用工单位单方禁止员工上岗或未协商直接退回均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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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后果: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违法退回或解雇需连带支付赔偿金(2N倍经济补偿),劳动者可通过仲裁或诉讼**。
提示:企业应规范派遣协议条款,避免约定“随时退回”等无效内容;劳动者遇侵权时需留存证据,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