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二选一,而是存在替代关系,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补差。具体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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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替代原则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本质上是替代关系,均属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合法收入。若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将替代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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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与支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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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 :若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则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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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一的特殊情况
仅当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且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时,才需补足差额。此时,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非真正“二选一”,而是单位需履行补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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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明确,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属于生育保险待遇范畴,与产假工资不可重复享受。
总结 :通常情况下,生育津贴替代产假工资,无需二选一。若单位缴费且津贴不足,单位需补足差额;若单位未缴费,则需按产假前工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