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二选一怎么界定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二选一,而是存在替代关系,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补差。具体规则如下:

  1. 基本替代原则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本质上是替代关系,均属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合法收入。若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将替代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统一支付。

  2. 计算方式与支付主体

    • 生育津贴 :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杭州案例中10000元/月÷30×158天≈52667元),由单位转交给女职工。

    • 产假工资 :若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则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3. 二选一的特殊情况

    仅当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且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时,才需补足差额。此时,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非真正“二选一”,而是单位需履行补差义务。

  4.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明确,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属于生育保险待遇范畴,与产假工资不可重复享受。

总结 :通常情况下,生育津贴替代产假工资,无需二选一。若单位缴费且津贴不足,单位需补足差额;若单位未缴费,则需按产假前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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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不能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生育保险政策,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的领取规则如下: 一、基本原则 通常不能同时领取 生育津贴是工资的替代性保障,若已享受产假工资,则原则上不能再领取生育津贴;反之亦然。 特殊情况可叠加领取 若用人单位主动同时支付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员工可要求退回其中一项。 二、具体规则 生育津贴计算标准 参保职工: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未参保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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