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就高原则”规定如下:
一、核心原则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实行“就高领取”原则,即两者金额较高者按较高标准发放,差额部分由企业承担或补足。
二、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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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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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由社保机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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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以员工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含奖金、津贴等应发项目)为基准,扣除社保和公积金后实际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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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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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企业无需重复支付,多出部分归企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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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企业需补足差额,确保员工到手工资不低于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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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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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停保 :产假期间离职且停缴社保的,按实际缴费月份发放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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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产假 :超出法定产假天数部分,工资按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
四、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与产假工资的差额处理遵循上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