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和工资不能重复领取,二者本质上是同一性质的补偿,但存在特殊情况:若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若女职工产假期间主动提供劳动,可额外获得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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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性质
生育津贴是国家生育保险提供的待遇,用于替代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参保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未参保职工则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功能是保障女职工在无法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而非额外福利。 -
与工资的关系
生育津贴实质上是产假期间的工资替代,因此二者不能同时领取。实践中常见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单位暂停发放工资,待生育津贴到账后全额转给职工;二是单位先行垫付工资,津贴到账后抵扣或补差。若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单位必须补足差额部分。 -
例外情况
若女职工自愿提前结束产假或利用休假时间工作,用人单位需支付实际劳动对应的工资,且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例如,远程处理工作、参与培训等情形下,女职工可同时获得津贴和劳动报酬。 -
权益保障建议
女职工应核对生育津贴金额是否达到本人工资标准,及时要求单位补差;若单位未参保生育保险,可主张全额工资支付。争议发生时,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
生育津贴与工资的领取规则以“就高不重复”为原则,女职工需根据自身情况与单位明确支付方式,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