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属于公职人员,但需区分其与普通职工的差异。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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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范围
根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三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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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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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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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经批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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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普通职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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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不同 :普通工人通过劳动合同成为企业员工,属于劳动合同制劳动者;管理人员则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属于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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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权限不同 :管理人员负责国有资产运营,其行为受《监察法》监督;普通工人仅执行具体生产任务,无公共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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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属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监察法》调整的范围,其违法违纪行为将受到相应处分。
总结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被明确界定为公职人员,与普通职工存在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