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为国家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制定的重要法规,其内容涵盖了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需求。具体条款包括:
- 总则:阐述了立法目的和依据,明确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原则。
- 适用范围:规定了特别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 禁忌劳动范围:明确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等。
- 经期保护: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孕期保护:包括怀孕女职工不适应原劳动的,应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等。
- 产期保护:规定了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等。
- 哺乳期保护: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 流产保护:规定了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法律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违反特别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等。
- 附则:包括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等内容。
通过这些条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面、系统地为女职工提供了劳动保护,确保了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