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明确保障女性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禁止性别歧视,并细化禁忌劳动范围与特殊保护措施。核心亮点包括:产假最低98天且难产多胎可延长、哺乳期每日享1小时哺乳时间、孕期不得安排夜班或高强度劳动,以及违规单位最高罚款30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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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规定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强调不得因婚育降低工资或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改善劳动条件,书面告知禁忌岗位(如矿山井下、有毒有害作业),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 -
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细则
- 孕期:怀孕7个月以上禁止夜班,劳动时间内产检计入工时;
- 产假:基础98天(产前15天),难产或多胎每婴加15天,流产按孕周享15-42天假;
- 哺乳期:婴儿1岁内,每日两次哺乳(每次30分钟),不得安排夜班或延长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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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法律责任
已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按单位平均工资支付,未参保者由单位按产前工资支付。违规单位面临每人1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最高罚30万元,并需补偿受害者。
提示: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建议女职工留存书面通知、医疗证明等材料,遇侵权及时向劳动部门申诉或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