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12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核心内容
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
- 用人单位需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提供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工作,并书面告知相关岗位。
孕期保护
- 怀孕女职工可享受产前检查假,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或延长劳动时间,并需安排休息时间。
产假与生育津贴
- 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难产或生育多胞胎的产假可延长。
- 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保护
-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或延长劳动时间。
总结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实施旨在减少女职工因生理特点造成的劳动困难,保障其健康权益。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为女职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促进性别平等与劳动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