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被禁止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矿山井下、高强度体力劳动及特定负重作业,孕期、哺乳期另有特殊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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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井下作业
禁止女职工常年在煤矿、井下采矿、隧道工程等环境恶劣的场所工作,但临时性救援或医务工作除外。 -
高强度体力劳动
包括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如建筑装卸、伐木等需极大体力的工种,以及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超20公斤)或间断负重超25公斤的作业。 -
孕期与哺乳期特殊禁忌
- 孕期:禁止接触有毒物质(如铅、汞)、放射性操作、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强振动或频繁弯腰攀爬的岗位。
- 哺乳期:不得从事锰、有机磷化合物等有毒环境作业,并延续部分孕期禁忌。
女性职业健康需法律与社会共同守护,合理规避风险岗位是保障权益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