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应依法告知,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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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需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书面告知其本人,确保其明确知晓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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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内容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禁忌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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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井下作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如建筑业脚手架组装、电力架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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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期禁忌: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第三级体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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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禁忌:接触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高处作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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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禁忌:延长工作时间、夜班劳动及第三级体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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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机制
国务院相关部门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禁忌范围进行动态调整,用人单位需及时更新告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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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该规定基于《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旨在保障女职工在特殊生理阶段的健康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