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最新版情况如下:
一、现行版本与实施时间
该规定最初由国务院于2012年4月18日通过,2012年4月28日以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截至2025年4月,该规定仍为现行有效法规,未发现最新修订版本。
二、主要保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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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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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因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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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需保证每日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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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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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与流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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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假9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及多胞胎每多1个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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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4个月流产享15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享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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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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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增加1胎加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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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者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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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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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将禁忌从事劳动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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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等情形与男性职工同等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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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与救济途径
该规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制定,必要时调整禁忌劳动范围。女职工权益受侵害时,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
四、附录说明
具体禁忌劳动范围及调整机制见国务院令第619号附录,相关部门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定期更新。
目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无最新修订,其内容全面覆盖女职工生育、哺乳等特殊时期的权益保护,用人单位需依法履行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