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过期
劳动仲裁裁决书不会过期,其法律效力具有持续性。具体说明如下:
一、裁决书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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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需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在此期限内未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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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效
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若一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 在2年内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关键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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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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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三、特殊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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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裁决的撤销
若用人单位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30日内申请撤销(如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且仲裁庭未予受理或撤销程序未完成,裁决书仍可能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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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终局裁决的撤销
非终局裁决若在仲裁庭作出后15日内未被起诉,或起诉后未进入执行程序,裁决书同样生效。
四、总结
劳动仲裁裁决书本身不存在“过期”问题,但其执行力受诉讼期间和执行时效的约束。当事人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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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为15日,超期可能失去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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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效为2年,超期可能无法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