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自动延长一年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有效条款,且一般视为新续签一次劳动合同,能为劳资双方带来一定便利,但也要注意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届满若双方无异议,有效期将自动顺延一年。这一约定是有效的,因为它遵循了协商一致原则,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当劳动合同到期后,若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按照约定的顺延条款,劳动合同将自动延续一年,在此期间劳动关系继续存续,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原合同执行。
从法律角度看,这一自动顺延更宜视为新续签一次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明确终止期限为特征,而到期后的顺延并非在原合同履行期间内对期限进行重大变更,而是基于期限届满后的重新确认。从立法目的出发,将这种顺延视作新续签,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特别是在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计算上,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衔接更合理。不过需注意,这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的法定续延情形有所区别,后者是因特殊情形如职业病、女职工三期等导致的强制性续延。
虽然自动顺延条款合法有效,但用人单位在使用时仍需谨慎。条款中应明确顺延的期限、条件等细节,避免模糊不清引发争议。即便有自动顺延约定,符合法定解除或终止条件时,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行事。部分用人单位可能误以为自动顺延能规避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然而若未履行相应程序,可能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等法律风险。特别是当这一约定被错误地等同于法定续延而忽视书面化操作时,更容易引发劳动纠纷。劳资双方若对合同内容变更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仍按照原合同执行。
劳动合同到期自动延长一年是一项能为双方提供稳定性的约定,但在实际运用中,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条款明确、程序合规,劳动者也需对自身权益保持关注。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及时沟通并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才能最大化地减少潜在风险,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