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三个阶段,诉讼为仲裁后的可选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一、协商(非必经但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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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争议双方直接沟通,寻求和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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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自愿、灵活,但无强制效力,协商不成可进入调解或仲裁。
二、调解(非必经但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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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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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非强制程序,调解成功可终结争议,调解失败可进入仲裁。
三、仲裁(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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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性 :除集体合同争议外,所有劳动争议均需仲裁,且仲裁是诉讼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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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调解期间可扣除),仲裁庭应在60日内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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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仲裁庭。
四、诉讼(仲裁后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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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仅对仲裁裁决不服(如非终局裁决)时,可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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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裁决 :追索工资、工伤赔偿等特定案件(金额≤12个月工资)的仲裁裁决为终局,不可上诉。
总结 :协商和调解可自愿选择,但仲裁是必经程序,诉讼仅适用于仲裁不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