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阶段,其中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协商和调解则属于非强制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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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首先可通过直接沟通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快速化解矛盾。 -
调解
若协商不成,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乡镇(街道)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能促进双方和解。 -
仲裁
调解失败或争议直接进入仲裁程序的,劳动者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诉讼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为最终结果,双方必须执行。
劳动争议处理需按程序逐步推进,建议优先协商调解,减少**成本,必要时再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