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不经过 劳动仲裁 程序,当事人无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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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前置原则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争议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法院起诉。这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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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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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申请 :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工伤医疗费等,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或欠条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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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错误 :若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当事人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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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限制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为一年,自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超过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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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争议解决途径
协商、调解虽非必经程序,但可作为前置尝试。若协商或调解不成,方可进入仲裁阶段。
总结 :劳动争议诉讼需严格遵循“仲裁前置”原则,仅在上述例外情形下可绕过仲裁直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