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后的处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步骤,遵循“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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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
双方自愿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可签订和解协议。协商是首选且随时可采用的解决方式,也可邀请工会或第三方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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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解
若协商未果或协议未履行,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乡镇街道设立的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需双方自愿,且调解不成的可继续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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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必经程序,未经仲裁的争议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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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需先申请撤销裁决才能起诉。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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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与调解均非必经程序,可直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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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为终局性裁决,除特定情形外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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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避免激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