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分别承担不同阶段的职能: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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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与组成
企业内部设立的群众性组织,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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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与作用
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前置程序(但非必经法律程序)。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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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与组成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共同组成,具有独立性。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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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与作用
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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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与作用
国家审判机关,对仲裁不服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案件可上诉至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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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前置程序 :劳动争议一般需先经仲裁前置程序,仲裁不成的才能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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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途径 :当事人可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如社区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求助。
以上机构共同构成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体现了“三方原则”(劳动者、用人单位、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