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律师费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具体分为以下四类情况:
一、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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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者胜诉时,用人单位需承担律师费,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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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依据《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务人负担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第三人有过错的需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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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权人需赔偿权利人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若与侵权行为直接相关)。
二、合同约定情形
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则按约定执行。
三、特殊司法政策支持
部分地区(如深圳)在用人单位恶意诉讼等情形下,可能支持劳动者主张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但需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判断。
四、诉讼费用承担
劳动争议诉讼费通常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可自愿承担。若存在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按比例分配。
总结 :劳动争议律师费能否由败诉方承担,需综合法律条款、合同约定及案件实际情况判断,无统一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