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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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自愿协商,就争议问题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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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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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双方自愿原则,非强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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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随时启动,协商不成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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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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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调解
向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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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调解
可向乡镇/街道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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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要求
劳动争议发生后60日内可申请仲裁,仲裁前可调解。
三、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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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程序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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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限制
仲裁申请需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庭应在45日内作出裁决(复杂可延期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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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 集体合同争议需向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不适用仲裁。
四、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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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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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制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且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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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 :向劳动行政部门(如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适用于社保、公积金等专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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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机制 :劳动争议三方机制由政府、工会、企业代表共同参与,协助协调重大劳动争议。
总结流程图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仲裁前置),其中调解和仲裁均非必经程序,但仲裁是诉讼的必经阶段。建议当事人优先选择协商和调解,仲裁和诉讼作为最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