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在国有企业中,董事长并不能单独决定招聘等重大事项。根据相关治理机制和法律法规,招聘决策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一、决策主体与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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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
国有企业实行党管干部原则,重大人事任免需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通过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干部选拔任用进行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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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集体决策机制
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决策。其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长虽为重要成员,但需与其他董事共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如高管任命、重大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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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层的执行职责
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决议。但在招聘等核心人事任免上,需提交董事会审批,无单独决策权。
二、具体决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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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与推荐
通常由分管领导(如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或人事部门提出初步人选建议,相关业务部门可参与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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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与表决
提名人选需提交董事会会议讨论,实行一人一票制。若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如高管任命),还需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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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决定权归属
董事会集体通过后,由总经理负责具体实施招聘程序。若涉及外部人员招聘,还需履行外部公示等法定程序。
三、其他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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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监督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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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障 :通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明确各主体权责边界,避免个人独断。
国有企业招聘等重大事项需在党委领导、董事会集体决策和经理层执行的三位一体框架下进行,董事长无权单独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