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和颁布,核心权力集中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时国务院、地方人大等机构在特定范围内享有立法权。 我国立法体系以宪法为根本,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确保法律反映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以下是关键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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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立法机关的核心职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修改宪法、制定基本法律的专属权力,例如刑法、民法的修订必须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则负责日常立法工作,包括制定非基本法律、解释法律,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基本法律进行有限修改(不得抵触基本原则)。 -
分层立法体制的协同运作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填补法律执行细节;省级及设区的市人大可制定地方性法规,但不得与上位法冲突。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还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批准后实施。这种“统一而分层次”的体制兼顾国家法制统一与地方实际需求。 -
立法程序的民主性与严谨性
法律修订需经历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四阶段。例如,全国人大审议法律案时,需提前一个月将草案送达代表,经代表团分组讨论后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关键法案(如民法典)可能经历多次审议,确保条款成熟。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同样需严格遵循备案审查制度。 -
紧急与特殊情形的灵活处理
遇改革急需或突发事件,立法机关可简化程序。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部分法律案“一审通过”,国务院经授权可先行制定行政法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但涉及犯罪刑罚等事项除外。
总结:法律修改与颁布是系统性工程,需平衡权威性、适应性与民意基础。公众可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渠道参与立法,体现“法为民所立”的核心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