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政府会计制度,扣质保金的账务处理需区分采购方和销售方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一、采购方(扣供货商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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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质保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质保金
贷:银行存款
(此时质保金作为预付的保证金,计入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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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到期支付
借:其他应付款—质保金
贷:银行存款
(质保金退还时冲减对应应付款项)
二、销售方(扣买方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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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时扣除质保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应付款—质保金
(质保金作为销售折让,先确认收入后计入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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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到期支付
借:其他应付款—质保金
贷:银行存款
(质保金退还时冲减对应应付款项)
三、工程质保金处理(补充说明)
若涉及工程质保金,需根据合同性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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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到期支付 :无论质量是否合格,均按合同约定支付时,借记“应付账款—质保金”,贷记“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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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质量问题扣留质保金 :作为销售折让处理,直接核销不支付部分,借记“应付账款—质保金”,贷记“在建工程—项目”。
注意 :以上处理均需结合具体业务场景,确保与合同条款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