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请假规定的通知
为规范公司管理,明确请假流程,保障工作秩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员工请假规定作出如下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及试用期人员。
二、请假类型及审批流程
- 常规假期 (3天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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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请假申请单》,注明假期类型、时间、事由,经直接上级审批后报项目办公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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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可电话或口头申请,但需在返岗后4小时内补写书面申请单。
- 特殊假期 (3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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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经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提交《请假申请单》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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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期需提前30天申请,病假等特殊假期需提供医院证明。
- 紧急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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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或意外事件可先电话或口头请假,返岗后补办手续;未按时补卡视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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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等特殊岗位需额外报备副总。
三、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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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假期:主管/经理室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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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天假期:部门负责人+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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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期:需在原有假期基础上合并计算。
四、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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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前申请或未获批准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扣除当月绩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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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旷工3天或年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视为自动离职。
五、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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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与公休日合并计算,不影响全勤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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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假期(如婚假、产假)需提前30天申请,病假需提供医院证明。
请各部门严格审核请假申请,确保真实性,违者将承担相应责任。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