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评估机构选定规则如下:
一、选定方式
-
协商优先
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
协商不成时的替代方案
-
多数决定:通过投票等方式由被征收人多数同意确定。
-
随机选定:在协商和多数决定无法达成时,采用随机方式确定。
-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二、机构要求
评估机构需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三、法律依据
该条款于2011年1月19日由国务院通过并公布,是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的核心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