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核心原则是“先补偿后搬迁”,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补偿范围涵盖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费等,并针对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优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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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程序与主体
征收主体为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开发商参与搬迁活动。补偿协议签订或补偿决定生效后,被征收人需在约定期限内搬迁,严禁暴力、断水断电等非法手段逼迫搬迁。 -
补偿标准与方式
- 房屋价值:按征收决定公告时的类似市场价格评估,住宅不足30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按30平方米补偿。
- 停产停业损失: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6个月;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
- 产权调换:调换后住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低收入家庭30平方米内无需支付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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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保障
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后仍可优先申请保障房;产权调换时,政府确保基本居住需求。 -
争议解决与监督
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时,政府需召开听证会修改方案。征收前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提示:被征收人应关注地方政府发布的实施细则,及时参与意见征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