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的赔偿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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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赔偿规则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可选择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 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若增加赔偿金额不足 1000元 的,按 1000元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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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情形
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如印刷错误、格式问题等),则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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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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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若能证明其并非“明知”食品不符合标准,可规避1000元赔偿,仅需承担普通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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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未标明必要信息(如生产日期、成分表)的食品,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但需符合其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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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顺序与追偿权
- 赔偿请求权人(消费者)可优先向经营者主张赔偿,经营者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追偿。
该条款通过提高赔偿标准与明确免责情形,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同时保障了消费者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