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明细主要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和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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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权利:根据该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这一条款明确了消费者的赔偿权利,并拓宽了其**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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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除了赔偿损失外,消费者还有权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这一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旨在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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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负责任制:该条还规定了首负责任制,即消费者在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时,由首先接到赔偿要求的一方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这一制度的设计,旨在提高消费者**的效率,避免因责任推诿而造成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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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况:如果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消费者则无权要求惩罚性赔偿。这一例外情况的设定,旨在平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企业正常经营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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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消费者在要求赔偿时,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通过规定消费者的赔偿权利、惩罚性赔偿、首负责任制等内容,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同时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