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明确了消费者因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受损时的索赔权利,关键亮点包括“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最低赔偿1000元”“首负责任制”“明知故犯的惩罚”及“标签瑕疵例外”。
1. 惩罚性赔偿标准
消费者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两者以较高者为准。例如,购买100元过期食品造成腹泻(损失500元),可选1000元(10倍价款)或1500元(3倍损失),最终获赔1500元。
2. 最低赔偿保障
若按上述标准计算金额不足1000元,一律按1000元赔偿。如花费30元购买变质食品,10倍仅300元,但适用最低标准获赔1000元。
3. 首负责任制
消费者可直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索赔,接收方需先行处理,不得推诿。超市销售问题商品,即使责任在厂家,也需先赔付消费者,后续再向厂家追偿。
4. 生产者与经营者责任
生产者对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经营者若“明知”商品有问题仍销售(如篡改保质期),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5. 标签瑕疵例外条款
若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安全且不会误导的瑕疵(如错别字、印刷错误),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但需整改。
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保留证据并依法**,既能保障自身权益,也能推动食品行业规范发展。企业则需严格把控质量,避免因违规付出高额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