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时,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索赔,且适用“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若存在主观过错(生产不合格食品或“明知”销售),消费者可主张 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最低赔偿额为1000元,但标签瑕疵不影响安全且不误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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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负责任制
消费者可任选生产者或经营者索赔,被请求方必须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责任方后续可向实际责任人追偿。这一机制保障消费者**效率,避免“踢皮球”现象。 -
惩罚性赔偿条件
生产者只要生产不合格食品即需担责,而经营者需“明知”不合格仍销售才适用惩罚性赔偿。例如,商家从无证作坊进货或销售过期食品,即属“明知”。赔偿标准为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以高者为准,且保底1000元。 -
免责例外:标签瑕疵
若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如计量单位错误等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误导消费者,则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例如,外包装英文大小写错误但成分表清晰,可能被认定为瑕疵。 -
**实践要点
消费者需保留购物凭证、问题食品证据(如拍照、封存),并证明损害与食品问题的因果关系。经营者则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避免因疏忽被推定“明知”。
食品安全关乎生命健康,该条款通过高额赔偿激励企业自律,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有力**工具。建议消费者理性**,企业则需建立全程合规体系,从源头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