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了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时的赔偿权利及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承担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一、赔偿权利与标准
-
赔偿主体
消费者既可以向食品经营者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索赔。经营者需承担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后有权追偿生产者或经营者。2. 赔偿标准
-
可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
-
若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则按1000元支付。
-
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误导消费者的瑕疵时,生产经营者可免责。
-
二、责任承担方式
-
不真正连带责任 :生产或经营缺陷食品的经营者与生产者,消费者可任选其一索赔,最终由实际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
追偿权 :经营者赔偿生产者后,或生产者赔偿经营者后,可向对方追偿。
三、赔偿前提
需同时满足:
-
购买或食用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消费者因此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