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因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受损时的双重索赔权(向生产者或经营者)和惩罚性赔偿机制(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最低一千元),同时确立首负责任制以保障消费者权益高效落实。
-
首负责任制与追偿机制
消费者可向经营者或生产者任意一方索赔,被请求方必须先行赔付且不得推诿,后续再根据责任归属内部追偿。这一设计避免了责任推诿,确保消费者快速获得救济。 -
惩罚性赔偿标准
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经营者明知仍销售,消费者除实际损失外,还可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且最低赔付额为1000元。例外情形仅限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安全且未误导消费者时。 -
消费者权利扩展
该条款强化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能力,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并通过高额赔偿倒逼企业合规生产,从源头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提示:消费者留存购买凭证和损害证据是**关键,企业则需严格把控食品质量并完善标签审核,避免因合规疏漏承担高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