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条款,明确规定了生产者与经营者的首负责任、惩罚性赔偿标准(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及最低赔偿1000元规则,尤其针对“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生产或销售”的严苛追责。
-
首负责任与赔偿原则
消费者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受损时,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索赔,且责任方需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例如,若食品售价20元,即使十倍赔偿仅200元,消费者仍可主张1000元最低赔偿。 -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惩罚性赔偿需满足主观故意(明知食品有问题仍销售)、实质危害(如健康损害)及因果关系。仅标签瑕疵未影响安全的,不适用此条款。 -
“食品安全标准”的界定
条款中的“不符合安全标准”指食品实质有毒有害或缺乏应有营养,而非形式瑕疵。法院判例明确,如菜品混入头发但未造成健康损害,可能不构成实质违规。 -
企业合规与风险防控
生产者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履行许可和标签规范;经营者应加强进货查验,避免销售明知不合格产品,否则面临高额赔偿及行政处罚。
提示:消费者**时需留存证据(如问题食品、医疗记录),而企业应定期自查合规性,避免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