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第148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受损时的赔偿权利,包括损失赔偿及惩罚性赔偿(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最低1000元),但标签瑕疵等不影响安全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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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主体与范围
消费者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索赔,包括实际损失和惩罚性赔偿。若经营者明知食品不合格仍销售,需承担更高责任,但能证明非“明知”时可免除惩罚性赔偿,仅承担普通赔偿。 -
惩罚性赔偿标准
赔偿金额按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中较高者计算,不足1000元按1000元赔付。例如,购买100元过期食品,可主张1000元赔偿。 -
例外情形
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安全且无误导的瑕疵(如印刷错误)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但仍需退货或换货。
消费者**时需保留证据(如购物小票、食品包装),及时向商家或监管部门反映,高效主张法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