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保时,七类特定人群可免缴滞纳金,主要针对因工作衔接、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形导致的社保缴费中断问题。
- 跨地区转移社保导致中断:原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职工,在转移到南京市过程中因工作衔接造成缴费中断的,可免滞纳金。
- 事业单位转企业遗留问题:事改企单位因工作衔接未及时办理社保登记,需补缴费用的,可豁免滞纳金。
- 社保关系转入中断:符合转入条件的职工,因基金转移或工作衔接导致缴费中断的,可免滞纳金。
- 市政项目征地人员:参与市政建设项目被征地的人员,补缴征地至入职期间的社保费用时,免收滞纳金。
- 历史遗留投保人员:原在南京市参保的“投保”人员补缴费用差额时,可免除滞纳金。
- 自由职业者补缴中断年限:失业人员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补缴1996年1月1日后的中断缴费,可免滞纳金。
- 政策批准的特殊情形:经市政府批准的特定项目或群体,按政策规定可豁免滞纳金。
除上述情形外,社保滞纳金通常按日加收万分之五,逾期可能面临罚款。建议参保人及时核对缴费记录,避免产生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