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前
根据我国养老金制度改革政策,过渡性养老金的适用对象主要分为以下四类,具体工作年限及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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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1992年前入职)
- 适用条件 :1992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且1995年底前有缴费记录。 - 待遇计算 :1992年前工龄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均工资的1.3%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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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2014年前入职)
- 适用条件 :2014年10月前参加工作,2014年后退休。 - 待遇计算 :2014年前工龄同样视为缴费年限,纳入过渡性养老金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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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及特殊贡献者
- 适用条件 :包括退役军人、支边知青等,军龄或下乡年限可直接折算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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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前有实际缴费的灵活就业者
- 适用条件 :1993年12月前开始自费参保或灵活就业,部分地区允许1993年前的缴费年限参与计算。
政策说明 :
- 过渡性养老金的过渡期从2014年10月持续至2024年9月,2024年10月后退休的人员仍可能补发未发放的待遇。- 不同地区对1992年前、2014年前工龄的认定标准可能略有差异,建议咨询当地人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