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人员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根据现行政策,被除名或自动离职的职工,其离职前的工龄不纳入连续工龄计算,因此无法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待遇。但若离职后重新就业并参保,实际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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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人社部明确答复,自动离职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用工管理概念,其原工作单位不再承担退休费支付责任,连续工龄从重新就业后起算。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如正常辞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可视同缴费年限,而自动离职不符合这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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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影响:自动离职人员需从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开始计算缴费年限。若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延长缴费或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无法通过视同缴费年限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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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若自动离职行为发生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后,且离职前已实际缴费,则实际缴费部分仍可累计,但此前的工龄仍不能视同缴费。
总结:自动离职会中断连续工龄认定,直接影响视同缴费年限的累计。建议职工通过合法程序解除劳动关系,并确保参保连续性,以最大限度保障养老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