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以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坐牢的,服刑期间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刑满释放后符合条件的工龄仍可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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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的定义
1992年以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缴费制度,职工的工龄被视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可折算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
服刑对视同缴费年限的影响
- 服刑期间属于“中断工龄”状态,不能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 刑满释放后,若重新就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计算条件,此后的工龄仍可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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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 若因冤假错案**,服刑期间可申请补算工龄。
- 部分地方政策可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工龄计算有特殊规定,需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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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计算方式
退休时,社保部门会核验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剔除服刑期后,符合条件的工龄仍可纳入养老金核算。
服刑期间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但刑满后符合条件的工龄可继续计算,具体政策以当地社保部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