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合同制工人是否算视同工龄需根据招工时间及档案情况判断。关键点为:1986年10月前招工且档案完整者可认定视同工龄;1986年10月后招工以实际缴费为准,但退伍军人、下乡知青及临时工转正经历可特殊认定。
1986年10月前招录的合同制工人,若档案记载完整(如招工表、工资表等),其工龄可直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一政策依据原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规定,1986年10月前入职工龄视为已缴费。例如,北京市社保退休服务中明确说明此规则适用于完整档案人员。退伍军人、下乡知青转合同制工人后,军龄及下乡经历符合政策的也可认定视同缴费。若存在临时工转合同制工且档案工龄连续的,1986年10月前连续工龄可合并认定。
1986年10月后招录的合同制工人,按国家政策需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工龄按缴费年限计算,不再自动认定视同。但需注意临时工1986年9月前工作经历可追溯缴费,1986年10月至1992年未缴费的需补缴方能认定。全国多地政策统一要求,1992年后工龄需以实际缴费为准,连续工龄不作为养老金依据。档案缺失导致材料中断者,视同工龄可能无法认定,只能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待遇。
视同工龄认定需以原始人事档案为基础,如招工手续、工资表等,档案不全或信息缺失将直接影响认定结果。建议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尽快核实档案并补齐材料,1986年前参保人员更需关注是否符合视同条件。不同历史阶段政策存在分界点,参保人应按档案及缴费记录核对权益,以免退休时产生待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