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单位开除后,视同缴费年限通常不算入社保缴费年限,但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计,且需结合处分性质及当地政策判断。以下为具体解析。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与职工是否存在开除、除名、违法犯罪等处分直接相关。若职工因犯罪或严重违纪被开除,开除前的未缴费工作年限通常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实际缴费部分仍可累计。例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开除前未实际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计入退休待遇核算。若职工系主动辞职或因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则视同缴费年限可能被保留,需参考地方政策。
具体处理需结合处分类型与政策节点:1. 开除/除名:涉及重大违纪或违法的处分直接切断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但重新就业后实际缴费可与后续年限合并;2. 解除劳动合同:非过错性离职(如单位主动解除)或协商解除可能保留视同缴费年限;3. 缴费衔接政策:地方如浙江、河南等地规定,受处分职工从重新参保起计算连续工龄,此前实际缴费单独累计。服役军龄需无处分记录方可视同缴费,若有刑事处罚则可能单独计算。
总结提醒:被开除后需尽快向社保部门确认政策,区分视同与实际缴费年限差异,妥善保留工作及参保记录。若涉及军龄或特殊工龄认定,应主动提交证明材料以免影响养老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