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原单位除名后以前的工龄是否计算,需根据是否受过开除处分及单位性质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一、核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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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开除处分的情况
除名前的连续工龄可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且实际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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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开除处分的情况
若除名前已受过开除处分或因犯罪被判刑,工龄需从再次就业或刑满释放后重新计算,之前的工龄不计入。
二、具体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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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计算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除名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但追溯力从个人首次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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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限制
除名前的工龄若未缴纳社保,则不能视同缴费年限,需重新就业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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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差异
机关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工龄计算规则不同,需结合具体单位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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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确认
除名前工龄计算以实际缴费时间为准,避免因政策调整产生误差。
建议通过查询个人档案确认除名记录,并咨询人社部门核实工龄计算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