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发票丢失时,需按照规范流程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说明撰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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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结构
- 开头 :明确标注“证明”字样,称呼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 核心信息 :需包含发票开具时间、开票单位、发票类型、流水号及金额,信息需清晰、条理分明。 - 原因说明 :如实填写丢失原因(如遗失、被盗等),避免虚假陈述。 - 结尾 :注明“特此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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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需配合税务机关处理。
二、补充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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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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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加盖开票单位公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需开票单位确认)。 - 若涉及交通费用,可附火车票/飞机票订单及付款凭证。2.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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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金额的报销需不同层级审批:
- 金额≤5万元: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批。 - 金额≥5万元:加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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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 :需在发票丢失当日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办理挂失。- 真实性 :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避免重复报销。- 查验认证 :使用财务平台“增值税发票查验”功能对复印件进行认证。
总结 :发票丢失后,需及时补办说明并提交材料,确保流程合规。若涉及科研经费,需额外提供经费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