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明确承认试用期,但对其时长、工资、社保等有严格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考察的合法环节,但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80%且需缴纳社保,超期约定或随意解除均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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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合法性: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必须书面约定且包含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无效,该期限视为正式劳动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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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限制:试用期长短与合同期限挂钩——合同3个月至1年的,试用期≤1个月;1年至3年的≤2个月;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的≤6个月。短期合同(<3个月)或任务制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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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障:试用期工资需满足“双80%”原则: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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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权益:用人单位须在用工30日内为试用期员工办理社保登记,拒缴社保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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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制:劳动者可提前3天无理由离职,但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雇,需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存在重大过失,否则需支付赔偿金。
提示:若遭遇试用期不签合同、超期、低薪或拒缴社保,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合法试用期是双向选择的权利,而非企业降低成本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