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下六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员工:职业病相关健康检查未完成、工伤或职业病致劳动能力丧失、医疗期内、女职工“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以及其他法定特殊保护情形。若强行辞退,企业需承担双倍赔偿金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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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风险未排除: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完成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处于诊断/医学观察期,企业不得解除合同。这是对劳动者健康权的核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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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或职业病致残: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必须保留劳动关系,除非员工主动离职或协商一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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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医疗期内(根据工龄为3-24个月不等),企业不得以“无法工作”为由辞退,需待医疗期结束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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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保护:孕期、产假期间、哺乳期(婴儿1周岁内)的女职工,即使合同到期也应顺延至哺乳期结束,企业单方辞退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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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员工特殊保护: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除非其严重违纪,否则企业不得以裁员、不胜任工作等理由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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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情形:如工会主席、职工代表等特殊岗位人员在任期内,或参与集体协商谈判期间,法律明确禁止企业单方解除合同。
提示:若企业违法辞退,员工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索要双倍经济补偿(每工作1年赔2个月工资)。遇到争议时,及时保留证据并申请劳动仲裁**。